张家视、吴启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422执5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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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2执539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家视、吴启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家视;吴启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422执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视,男,1987年9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被执行人吴启德,男,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申请执行人张家视与被执行人吴启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422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启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启德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家视借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2.本院于2021年4月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启德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吴**江名下有银行存款225.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给申请执行人,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吴启德名下无车辆、税务、工商等登记信息。3.本院到普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普定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吴启德的不动产、公积金登记信息。4.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普定县居民委员会调查,社区反馈:被执行人在该社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依法商请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进行协查,至今未果。6.本院将被执行人吴启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家视,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综上所述,本案中被执行人吴启德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的案款优先折抵受理费,剩余案款折抵部分本金,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4824.75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慧婷审 判 员 陈庆安审 判 员 周钰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夏 娟书 记 员 王志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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