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3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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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286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爱;王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3286号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爱、王强: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玉爱、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玉爱、王强逾期未履行(2021)陕0881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其借款9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玉爱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案款,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127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刘玉爱、王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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