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姣、王爱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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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1019号案件名称
王雪姣、王爱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雪姣;王爱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王雪姣,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执行人:王爱华,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申请执行人王雪姣与被执行人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爱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雪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邹 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家培书 记 员 唐婷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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