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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姣、王爱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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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1019号
  • 案件名称

    王雪姣、王爱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雪姣;王爱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王雪姣,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执行人:王爱华,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申请执行人王雪姣与被执行人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爱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雪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邹 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家培书 记 员  唐婷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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