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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瑶、长沙岳麓区江山帝景健身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3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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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3982号
  • 案件名称

    杨瑶、长沙岳麓区江山帝景健身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杨瑶;长沙岳麓区江山帝景健身房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3982号原告:杨瑶,女,汉族,1987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雪莲,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海利,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岳麓区江山帝景健身房,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99号江山帝景商务酒店三楼1号。经营者:谭微。原告杨瑶与被告长沙岳麓区江山帝景健身房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6日向原告杨瑶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通知原告杨瑶在收到缴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杨瑶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法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正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晓倩书 记 员 陈游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由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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