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封荣智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吉0211财保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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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财保100号案件名称
吉林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封荣智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吉林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封荣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11财保100号申请人:吉林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88号创业大厦201A-11法定代表人:孙有电,经理。被申请人:封荣智,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申请人吉林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封荣智名下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封荣智名下位于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9号兵工花园住宅小区8号楼3单元5层44号房屋,产权证号:吉(2021)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上列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007元,由申请人吉林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审判长 武 洋审判员 于大民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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