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荣盛与陈远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3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1338号案件名称
夏荣盛与陈远深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夏荣盛;陈远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夏荣盛,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光明山居委会市,现住涟源市。被执行人陈远深,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荣盛与被执行人陈远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382执1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阳小建审 判 员 严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谢映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张国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5执442号之一 下一篇 胡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12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