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张国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5执4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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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5执442号之一案件名称
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张国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贞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张国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5执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久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国友,男,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关于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国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325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国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国友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的货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937796.40元及后期利息(2020年3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66042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88元及申请执行费11778元。被执行人张国友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2021年4月12日、2021年8月3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张国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张国友银行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国友名下登记有大地牌汽车一辆、江淮牌汽车一辆,已被本院进行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查无证券登记信息。2021年4月8日,向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2021年4月9日向张国友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国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向黔西南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张国友的公积金缴存信息。到被执行人张国友所在村委会进行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张国友在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张国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限制消费等措施。2021年9月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行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张国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再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对本院调查的财产线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贞丰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5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兴安建材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货款为937796.40元及后期利息,被执行人张国友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被执行人张国友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1588元及申请执行费11778元,应当继续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天才审 判 员 梁胜斌审 判 员 陈家禄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本迁书 记 员 廖升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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