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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松、成都市正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4执2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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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14执2631号
  • 案件名称

    徐春松、成都市正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徐春松;成都市正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4执2631号申请执行人徐春松,男,汉族,1976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成都市正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新桥村通站路2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3429864635。法定代表人杨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春松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正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民终8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市正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春松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执2631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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