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美云、胡帝均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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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453号案件名称
莫美云、胡帝均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莫美云;胡帝均;胡灵缘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453号原告:莫美云,女,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邵东市。被告:胡帝均,男,汉族,1983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告:胡灵缘,男,汉族,1992年2月27日出生,住邵东市。原告莫美云与被告胡帝均、胡灵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莫美云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美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美云负担。审 判 员 陈代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罗 韬书 记 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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