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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美云、胡帝均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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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453号
  • 案件名称

    莫美云、胡帝均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莫美云;胡帝均;胡灵缘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453号原告:莫美云,女,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邵东市。被告:胡帝均,男,汉族,1983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告:胡灵缘,男,汉族,1992年2月27日出生,住邵东市。原告莫美云与被告胡帝均、胡灵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莫美云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美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美云负担。审 判 员 陈代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罗 韬书 记 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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