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闵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104刑初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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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刑初1162号案件名称
文闵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文闵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04刑初116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闵,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因吸毒于2016年12月2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2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闵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1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文闵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A×××××的小型轿车从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山上的饭店出发,途经潇湘大道、咸嘉湖路,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文闵未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后被民警带至湖南航天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文闵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9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文闵系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文闵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文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闵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文闵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文闵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文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文闵有犯罪前科。根据被告人文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彭林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林雪书 记 员 刘 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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