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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藏01刑更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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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藏01刑更159号
  • 案件名称

    张某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拉萨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某
  • 案件缘由

    诈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藏01刑更159号罪犯张展源,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拉萨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0日作出(2017)藏0103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29年7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向受害人退赔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95万元。2017年9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藏拉萨监狱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队纪,服从管理,听从安排;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四个月。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罪犯被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入监登记表、体检表、认罪悔罪书、退赔承诺书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其提出减刑建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提请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展源准予减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 红 霞审  判  员   魏 文 瑞审  判  员   扎西多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 官 助 理   尼 玛 仓书  记  员   拉  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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