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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再芝、杨开庆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恢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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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恢469号
  • 案件名称

    李再芝、杨开庆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再芝;杨开庆;杨玲玲;王蹲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恢469号申请执行人:李再芝,女,汉族,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开庆,男,汉族,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玲玲,汉族,汉族。被执行人:王蹲,男,汉族,汉族。李再芝、杨开庆、杨玲玲与王蹲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07)东刑初字第0573号刑事附带民事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2849.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不动产、工商、车辆等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和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我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桂林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亚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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