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新生等赵立娟、李文兵、马学艳、新疆浩龙天源投资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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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恢205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新生等赵立娟、李文兵、马学艳、新疆浩龙天源投资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新生;赵立娟;李文兵;马学艳;新疆浩龙天源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北路华都景盛园36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晓峰,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宋新生,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赵立娟,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被执行人:李文兵,男,1972年8月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马学艳,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新疆浩龙天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中路北侧华阳小区1号楼1层07号。 法定代表人:宋新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新生、赵立娟、李文兵、马学艳、新疆浩龙天源投资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证处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2018)新乌米东证字第16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2858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进行财产报告,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均为轮候冻结,本院已进行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回案款731393.60元,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2126606.4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进行财产报告,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浩审判员 盛庆旺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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