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起跑线图书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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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1419号案件名称
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起跑线图书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冯彩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起跑线图书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419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孙水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起跑线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冯彩虹。被告:冯彩虹,女,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起跑线图书有限公司、冯彩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力烽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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