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天宁门窗有限公司、彭立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44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4442号案件名称
合肥天宁门窗有限公司、彭立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合肥天宁门窗有限公司;彭立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21)皖0111执444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天宁门窗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094825985U,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中段骆岗镇黄巷村**404。法定代表人:张天红。被执行人:彭立保,男1968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合肥天宁门窗有限公司与彭立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张文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堃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21)皖0111执444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天宁门窗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094825985U,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中段骆岗镇黄巷村**404。法定代表人:张天红。被执行人:彭立保,男1968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合肥天宁门窗有限公司与彭立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张文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堃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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