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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素芝、王国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3执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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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23执946号
  • 案件名称

    解素芝、王国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解素芝;王国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3执946号申请执行人:解素芝,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执行人:王国平,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素芝与被执行人王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库车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新2923民特14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王国平申报无财产;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库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王国平名下无房产;9月29日,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王国平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从而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阿不都艾尼 吐尔地审判员    阿里木江买买提审判员    阿力木库尔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库尔班热依木书记员    邱宏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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