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迅龙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宁治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91民初5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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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91民初5351号案件名称
山东迅龙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宁治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山东迅龙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宁治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91民初5351号原告:山东迅龙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济南迅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汉峪金谷A3-4号楼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F7K4UX2。法定代表人:李**,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宁治华,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山东迅龙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迅龙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迅龙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迅龙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山东迅龙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聂旭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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