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供销社兴农合作农场、何光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22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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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执2276号之一案件名称
阿克苏地区供销社兴农合作农场、何光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阿克苏地区供销社兴农合作农场;何光领案件缘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2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地区供销社兴农合作农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阿拉尔公路45公里以东10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腾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超,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何光领,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花,系何光领的妻子,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地区供销社兴农合作农场与被执行人何光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阿克苏地区供销社兴农合作农场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地区供销社兴农合作农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01执227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秉坤审判员 李伟审判员 李孟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符馨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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