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治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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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418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治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治平;庞和霞;薛会兵;张喜林;赵高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41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长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士兵,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治平,男,汉族,1978年1月出生,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庞和霞,女,汉族,1981年3月出生,籍贯、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治平之妻。被执行人:薛会兵,男,汉族,1972年3月出生,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张喜林,男,汉族,1967年10月出生,神木市人。被执行人:赵高虎,男,汉族,1973年3月出生,神木市人。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治平、庞和霞、薛会兵、张喜林、赵高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881民初69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治平、庞和霞、薛会兵、张喜林、赵高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李治平、庞和霞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0.8‰计算至2014年7月21日止,从2014年7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16.2‰计算至全部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薛会兵、张喜林、赵高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案件受理费8700元、执行费15490元,由被执行人李治平、庞和霞、薛会兵、张喜林、赵高虎承担。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治平、庞和霞、薛会兵、张喜林、赵高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李治平、庞和霞、薛会兵、张喜林、赵高虎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网络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反馈,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薛会兵银行存款4223.38元,划拨被执行人赵高虎银行存款21163.31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查询到被执行人薛会兵有陕KVP155号“丰田”牌小轿车一辆,被执行人李治平有陕K5S599号“波罗”牌小轿车一辆,但上述车辆均年限较长且下落不明,没有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处置,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治平、庞和霞、薛会兵、张喜林、赵高虎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治平、庞和霞、薛会兵、张喜林、赵高虎适用限制消费措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 艳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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