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英、杨园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228财保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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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8财保23号案件名称
曾宪英、杨园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曾宪英;杨园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8财保23号申请人:曾宪英,女,1941年2月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华,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系申请人儿子。被申请人:杨园生,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申请人曾宪英与被申请人杨园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曾宪英以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园生的号牌为湘N×××××的别克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曾宪英以登记在其儿子周松华名下的号牌为湘N×××××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曾宪英与被申请人杨园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曾宪英以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园生的号牌为湘N×××××的别克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曾宪英以登记在其儿子周松华名下的号牌为湘N×××××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杨园生名下的号牌为湘N×××××别克牌小型汽车(发动机号码172666357),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周松华名下的号牌为湘N×××××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曾宪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曾宪英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姚源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 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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