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蔷、肖羽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5民初2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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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5民初2364号案件名称
李蔷、肖羽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蔷;肖羽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5民初2364号原告:李蔷,男,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告:肖羽瀚,男,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原告李蔷与被告肖羽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蔷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实收),由原告李蔷负担。 审判员 张忠会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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