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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蔷、肖羽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5民初2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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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05民初2364号
  • 案件名称

    李蔷、肖羽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蔷;肖羽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5民初2364号原告:李蔷,男,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告:肖羽瀚,男,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原告李蔷与被告肖羽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蔷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实收),由原告李蔷负担。        审判员    张忠会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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