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熊宜佳与江正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89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89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熊宜佳与江正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熊宜佳;江正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8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宜佳,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江正平,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申请执行人熊宜佳与被执行人江正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的(2021)湘0721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正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宜佳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熊宜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江正平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江正平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4日,在安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正平名下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2021年9月24日,在安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江正平未缴纳住房公积金;2021年8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江正平未购买任何保险;2021年8月14日,经查被执行人江正平名下有车牌号为湘J×××××的小型汽车一辆(已查封)。2021年9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江正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21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江正平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熊宜佳,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熊宜佳,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江正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熊宜佳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10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江正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熊宜佳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熊宜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熊宜佳发现被执行人江正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毅审 判 员  张代莲审 判 员  叶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万林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