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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庆永、白松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43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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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43号之五
  • 案件名称

    白庆永、白松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白庆永;白松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4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白庆永,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王东梅,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白松,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执行白庆永、王东梅与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白松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白松在农村信用联社的存款信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纪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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