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庆永、白松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43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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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43号之五案件名称
白庆永、白松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白庆永;白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4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白庆永,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王东梅,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白松,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执行白庆永、王东梅与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白松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白松在农村信用联社的存款信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纪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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