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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承爱、王菊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7执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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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307号
  • 案件名称

    王承爱、王菊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承爱;王菊香;王菊花;肖崇勇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7执307号申请执行人王承爱,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申请执行人王菊香,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申请执行人王菊花,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委托代理人王成红,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被执行人肖崇勇,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王承爱、王菊香、王菊花申请执行肖崇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20)湘3127民初5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肖崇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案件受理后,于2021年4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5日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信息、不动产登记情况及购买保险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2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成红,告知了其上述执行情况,并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再予以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万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彩虹审判员  田正友审判员  向云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宝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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