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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彭勇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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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818号
  • 案件名称

    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彭勇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彭勇军;张新华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818号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龙坛寺村大屋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74301179W。法定代表人:罗振宇。系该公司的负责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林,男,汉族,1978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公司物业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岚,女,汉族,1989年8月28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系公司法务。被告:彭勇军,男,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张新华,女,汉族,1980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彭勇军、张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黄晓华法官助理 乐青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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