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泽、左方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82执31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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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82执3109号之一案件名称
程泽、左方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程泽;左方美;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82执3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泽,男,1988年1月5日生,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左方美,女,1987年5月1日生,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焦延灿。申请执行人程泽、左方美与被执行人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82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程泽、左方美逾期交房违约金63537.54元,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泽、左方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后,由卢浩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违约金63537.54元,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53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3.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苏F×××××汽车,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4、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区商业××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止。5.本院经关联案件查询,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6.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19)苏0682执1199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于2021年8月26日已立(2021)苏0682破申35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依(2019)苏0682执1199号执行决定书之决定,将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案应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8)苏0682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经破产审查后未予受理,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海涛审判员 沈飞宇审判员 张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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