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民终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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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民终1425号案件名称
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民终14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办事处九通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沙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启雄,北京德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淑娟,北京德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龙须塘。法定代表人:黄钦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世黎,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志,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诉人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新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兴科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新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改判宝兴科肥公司立即向武汉新源公司支付工程款508.39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应付款金额508.39万元为基数,以年息15.4%计算,从2015年6月14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处置(征收)案涉工程时,所得价款武汉新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完工后未达标没有验收合格的事实错误。武汉新源公司提供的资料验收单、验收协议、2015年1月27日的通知函以及邵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记录》,足以证明案涉工程已安装完工且具备进水条件,所有设备单体调试完成,案涉工程资料已进行移交。宝兴科肥公司是案涉工程组织验收的责任主体,案涉工程于2014年底就完工,武汉新源公司催促宝兴科肥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时催促进行调试运行,但因宝兴科肥公司在案涉工程完工后,就停止经营,至今将近6年都没有进行生产,也没有组织相关部门整体验收,更没有向武汉新源公司提出过协助组织验收的要求,案涉工程应视同验收合格。2、一审法院因对关键事实没有查明,导致对本案定性错误。一审法院未查明案涉工程没有验收的原因,认定武汉新源公司未完成合同义务,不予支持武汉新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3、根据双方合同第八条约定,土建工程完工后,工程款也应支付到414万元,但宝兴科肥公司至今仅支付了181.61万元。武汉新源公司完成了案涉工程施工合同义务,宝兴科肥公司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宝兴科肥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停止生产,在武汉新源公司催促调试的情况下,仍长达6年不组织验收,又以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宝兴科肥公司享受了合同权益却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二审依法公正处理。宝兴科肥公司辩称:1、武汉新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完成交钥匙总承包工程,且无工程签证合格和整体验收达标等相关文书和分项计价约定,其提出的主张宝兴科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2、武汉新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工,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达标,其提出的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和视同验收合格的理由不能成立。3、宝兴科肥公司已超额付款,将保留对武汉新源公司追回已多付工程款的权利。武汉新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宝兴科肥公司立即向武汉新源公司支付工程款508.39万元,处置(征收)涉案工程时,所得价款武汉新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2、宝兴科肥公司按年息15.4%支付违约金(按应付工程款508.39万元为基数,暂从2015年6月14日计算至2020年11月13日,违约金为106.0205万元);3、宝兴科肥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1月16日,武汉新源公司、宝兴科肥公司就废水处理工程的有关供货和技术问题签订了《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50吨/小时终端废水处理工程技术协议》,双方对项目概述、进水条件、处理水量、排放标准、设备清单、运行成本、技术支持及服务承诺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后为明确工程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双方于2013年12月8日签订了《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50吨/小时终端废水处理整体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书》,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括、项目内容、项目范围、双方责任、项目质量标准及运行成本、项目进度(含土建工期)、承包方式与责任、项目总造价和支付方法、组织工程项目验收、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约定管辖等。12月16日,双方签订了《50吨/小时终端废水处理整体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对《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50吨/小时终端废水处理整体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书》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及补充。2014年7月4日,监理(建设)单位对武汉新源公司污水处理工程终端水池操作间隐蔽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在《操作间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表格中“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一栏签写了“操作间屋面钢筋合格唐求春2014.7.4”的内容。同年8月1日,邵阳市环境保护局发现宝兴科肥公司已停产,但废水综合处理设施尚未建成,向宝兴科肥公司送达了邵市环监[2014]19号《环境监察意见书》,责令宝兴科肥公司加快废水综合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待废水综合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后,并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恢复生产。8月6日,宝兴科肥公司向武汉新源公司送达了《工程联系函》,一方面对武汉新源公司发往宝兴科肥公司的两车货物进行了清点,另一方面对武汉新源公司所提供的设计图提出了七个设计中的问题。8月28日,武汉新源公司向宝兴科肥公司送达了《告知函》,对双方之间的合同执行情况作出了说明。8月31日,宝兴科肥公司就《告知函》进行了《复函》,要求武汉新源公司抓抢进度,确保质量,并要求武汉新源公司对七个设计中的问题进行明确的答复。9月4日,武汉新源公司、宝兴科肥公司签订《终端水处理工程验收补充协议》,双方在该协议中对工程初步验收结果及纠正预防措施等进行了协商,最后达成了“土建主体工程完工,但存在一些问题在后续施工中整改,保证在甲方投产前全数完工,可以进行设备安装”的结果。9月9日,武汉新源公司向宝兴科肥公司发送《告知函》,一方面对验收中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另一方面要求宝兴科肥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302.39万元。9月15日,宝兴科肥公司回函要求当面协商相关事宜。10月21日,邵阳市环境保护局向宝兴科肥公司下发了《关于宝兴科肥污水处理工程迅速建成投运达标的紧急通知》,责令宝兴科肥公司确保在2014年10月21日前竣工投运达标。11月26日,为确保继续推进工程建设,尽快建成投运达标,武汉新源公司、宝兴科肥公司签订了《50吨/小时终端废水处理整体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双方就武汉新源公司对工程存在的所有质量问题进行返工返修的期限及宝兴科肥公司按要求支付工程款等内容进行了补充约定。另查明,武汉新源公司提供了一份《邵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复印件,虽然该复印件模糊不清,但可以辨认出该表格中“现场监察结论”一栏中写明了“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改造工程已完工”及“处理意见及相关整改”一栏写明了“责令××终端水收集管道”等字样。还查明,宝兴科肥公司自2013年12月20日至2015年2月16日,分六次共计向武汉新源公司支付了181.61万元工程款,尚有508.39万元未支付,后武汉新源公司多次催款未果,故酿成本案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武汉新源公司、宝兴科肥公司签订的《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50吨/小时终端废水处理整体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及相关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该合同的相关内容,双方是以整体交钥匙工程(即包干价)的方式约定了工程总造价为690万元,且双方明确约定由武汉新源公司承担该全部工程的终端废水处理和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两大系统的全面达标责任及承担终端废水处理达标验收及办理好所应办的达标相关项目有效的合格证书与各项文书交宝兴科肥公司的责任,而武汉新源公司所提供的《邵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只能证明案涉工程已经完工,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已达标并验收合格,况且该监察记录上还提出了相关的整改意见,因此对于武汉新源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武汉新源公司起诉要求宝兴科肥公司支付工程款508.39万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据此判决:驳回武汉新源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武汉新源公司提交了两张与宝兴科肥公司原技术负责人蒋少林的通话录音光盘,拟证明:1、宝兴科肥公司在2014年12月4日开业开工,2015年5月5日停产,至今未复工;2、蒋少林认可工程已经完工,土建设备都做完,且环保局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案涉工程投入生产五个月。宝兴科肥公司质证认为,两份录音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证据来源不合法,没有经过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证据内容不客观真实,案涉工程没有完工,没有进入验收环节,不存在项目工程已经开工的事实。对武汉新源公司提交的两张录音光盘,因没有证据证明录音的客观真实性,且宝兴科肥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期间,本院依职权在湖南省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调取了《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硝酸系列产品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变更环境影响说明(报批稿)之总量指标详细说明》以及《湖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申请表》两份证据,宝兴科肥公司质证认为,两份证据均为宝兴科肥公司硝酸系列产品扩建项目环评报批申请资料,与本案无关。其中,证据一是宝兴科肥公司委托湖南大学环评中心为硝酸系列产品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变更的总量指标详细说明,目的是为取得环境指标为环评批复用;证据二是经过以上申请、说明以及专家认定,得到市环保局、省环保厅对于该项目排放指标的一个认可。武汉新源公司对于法院调取的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认为结合其提交的证据,更能证实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整改完毕,宝兴科肥公司停工停产的原因导致不能按时结算,宝兴科肥公司违约且有过错,应依约支付工程款。本院认为,对于上述两份证据,将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本院二审查明,2013年12月8日,宝兴科肥公司(甲方)与武汉新源公司(乙方)就50吨/小时的终端废水处理工程签订了《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50吨/小时终端废水处理整体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项目内容为乙方负责本工程的技术工艺流程设计、项目施工设计、全部设备提供与系统安装、调试运行与环保部门验收达标交付使用,并负责对甲方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的培训、提供资料、工程的售后服务等(具体参数详见合同附件一《废水处理工程技术协议书》)。项目范围为废水处理项目即合成氨、化工、化肥等生产装置系统废水,现生产废水量和工程项目发展生产废水量处理,从废水处理站调节池入口处至废水处理站的出口处,废水处理站平面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管道、线路、电器、仪表、控制系统、全部设备设施等安装与调运、土基挖运填方与土建工程、防腐保温等所有项目,外电源甲方按乙方要求接入乙方指定的统一位置。项目进度(含土建工期),所有项目全部竣工时间为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全部竣工,具备调试条件,另加调试时间三个月,调试合格交付甲方正常投运达标。项目总造价和支付办法,项目工程合同总价为690万元,(1)合同生效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计69万元……;(2)土建工程全部完工后,待乙方所有工程安装用设备、设施、管道(涵管)、阀门、电器、仪表等全部运到甲方安装现场,经甲方验收如实合格后,甲方在10天内另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50%计345万元;(3)整体工程全部竣工,经国家环保等部门验收,整体设备设施调试运行正常合格达标,废水处理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最新颁布的排放标准,乙方向甲方移交本工程的所有设计及施工等资料……甲方在1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计207万元;(4)剩余合同总价款的10%计69万元作为质保金,待乙方整个工程建设与全部设备、设施运行正常并对废水处理达标,无质量问题,完成质保义务两年的质保期后七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组织工程项目验收,1、项目试调试运行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试调试合格报告,甲方在收到乙方调试合格报告后15天内根据项目建设情况与标准及环保部门的验收要求同意乙方可上报环保部门进行验收,如甲方不做任何答复,则视为甲方默认该工程已通过验收,并自动接收该工程;2、由乙方保证工程通过国家环保部门的验收,处理排放水达到以上第五条款排放标准,通过国家环保、技术部门的验收后即由环保、技术部门颁发有关合格证书等相关文书,由乙方全部移交甲方,并经甲方验证后视为工程正式验收合格达标……。2014年8月28日,武汉新源公司函告宝兴科肥公司:武汉新源公司已于2014年6月30日前,土建工程全部完工,并按合同要求于2014年8月1日前将所有工程的全部安装设备运到贵公司的安装现场,请贵公司接到本告知函后三日内,对完工的土建工程、所有的设备组织验收,逾期未验收视为贵公司对完工的土建工程、所有设备验收合格。2014年9月4日,双方签订了《终端水处理工程验收补充协议》,约定土建主体工程完工,可以进行设备安装。2014年11月26日,双方又就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工程款的支付等签订《50吨/小时终端废水处理整体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约定:1、乙方在2014年12月10日前,对工程存在的所有质量问题进行返工返修,并将所有土建工程项目完工,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签字认可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50万元;2、乙方在2015年1月10日前,将工程所有设备设施按原合同要求和标准全部安装完成,在具备正式进水投运调试条件后7天内(节假日顺延),甲方凭乙方开具的17%的增值税发票(包括甲方已支付的所有工程款额)支付乙方工程款80万元(以承兑汇票支付);3、工程余款的支付,在投运调试完成后经环保部门验收达标,并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环保部门验收合格(达标)的相关手续和证件等后7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50万元,余款待整个工程达标投运3-5个月后,按原合同与原补充协议的约定及甲、乙双方履行责任情况结算支付……。2015年1月27日,武汉新源公司向宝兴科肥公司出具的《关于50t/h终端废水调试投运的通知函》载明,经双方共同努力,就工程调试投运情况告知如下:“1、2015年1月13日设备安装基本完工且具备进水条件(市环保局监察领导、贵方代表、我方代表已到现场察看);2、2015年1月25日所有的设备单体调试已完成;3、2015年1月26日我公司的安装人员已全部撤回;4、安装补充协议,请贵公司及时支付合同款项,便于我公司进入调试运行阶段……”。2015年,湖南大学环境影响评价中心出具的《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硝酸系列产品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变更环境影响说明(报批稿)之总量指标详细说明》第一条1.2排放水量载明:“根据《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硝酸系列产品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水平衡的结果,终端污水系统处理量为50立方米/小时。”2015年3月10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签署同意的《湖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申请表》中,邵阳市环境保护局对于宝兴科肥公司的申请计划出具“同意该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34.5t/a、氮氧化物201.6t/a、化学需氧量28.8t/a、氨氮9t/a,均能由企业内部调剂解决。”另查明,宝兴科肥公司的污水处理系统由案涉工程终端废水处理工程以及循环水处理工程两项组成。双方签订的《50吨/小时终端废水处理工程技术协议书》约定的处理水量能力为50立方米/小时。宝兴科肥公司因资金以及环保问题,自2015年5月停工停产至今,案涉终端废水处理系统自安装后一直未进行调试验收投运,所安装的设备及配套设施已基本荒废。宝兴科肥公司已付宝兴科肥公司工程款共计181.61万元,自2014年11月26日签订补充协议后,宝兴科肥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支付武汉新源公司30万元,于2015年1月29日支付武汉新源公司20万元,于2015年2月16日支付武汉新源公司20万元。此后,武汉新源公司多次向宝兴科肥公司发送催款通知书,未果。再查明,武汉新源公司承包案涉工程项目后,又将其中的土建工程分包给案外人邵阳市亚大劳务建筑有限公司、金安明施工,所涉工程款269万元已全部结清。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及证据采信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武汉新源公司要求宝兴科肥公司支付工程款508.39万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的理由是否成立;2、武汉新源公司对宝兴科肥公司拖欠的工程款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由是否成立。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根据《邵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复印件、《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硝酸系列产品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变更环境影响说明(报批稿)之总量指标详细说明》、《湖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申请表》、《终端水处理工程验收补充协议》、《50吨/小时终端废水处理整体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关于50t/h终端废水调试投运的通知函》以及宝兴科肥公司对于武汉新源公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可以认定案涉土建工程已经完工、设备安装基本完成,虽然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正式投运,但所安装的终端废水处理系统经相关部门论证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要求,且具备进水条件只待进入调试运行阶段。本案中,案涉终端废水处理系统之所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正式投运,一方面是由于宝兴科肥公司自2015年5月因资金及环保问题停业停产至今,致案涉终端废水处理系统一直未能进行调试验收;另一方面是由于武汉新源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质按量完成土建工程施工及设备安装。其中,宝兴科肥公司长期停业停产系案涉项目停滞于设备安装具备进水条件、未进行竣工验收投运的主要原因,武汉新源公司对案涉工程逾期完工为次要原因。鉴于宝兴科肥公司已长期处于停业停产状态,案涉工程项目已无法重启运行,所安装的相关设备及配套设施已基本荒废,本案双方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条件,宝兴科肥公司不宜再根据《50吨/小时终端废水处理整体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综合考虑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项目停滞于未进行投运及竣工验收的过错程度以及案涉施工合同因无法继续履行给双方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根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定由宝兴科肥公司按合同总价款60%的比例向武汉新源公司支付工程款414万元(690万元×60%),减去已支付的181.61万元,宝兴科肥公司还应支付武汉新源公司工程款232.39万元。对于武汉新源公司要求宝兴科肥公司就欠付的工程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鉴于本案在计算工程款时已经将相关损失考虑在内,故对于武汉新源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再予以支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武汉新源公司提出对宝兴科肥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在处置案涉工程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武汉新源公司作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要求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武汉新源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二、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2.39万元;三、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于232.39万元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驳回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404元,由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负担16442元,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808元,由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负担32885元,武汉新源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92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玉芳审 判 员 王彦懿审 判 员 周丽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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