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礼、刘守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9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959号案件名称
张青礼、刘守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青礼;刘守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959号原告:张青礼,男,1984年06月01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刘守芳,男,1980年11月23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三甲大道与杨柳大道交汇处织金碧桂园**楼底商**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6884212759。法定代表人:彭刚。原告张青礼与被告刘守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张青礼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青礼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青礼负担。审判员 肖孝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德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812号 下一篇 新疆万通人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佰屹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3民终17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