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富、吴金武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422执6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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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2执617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永富、吴金武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黄永富;吴金武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422执6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永富,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被执行人吴金武,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申请执行人黄永富与被执行人吴金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黔042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金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金武向申请执行人黄永富返还43000元、案件受理费483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45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2.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吴金武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吴金武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以执行标的为限,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吴金武名下无车辆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3.本院到被执行人吴金武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吴金武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登记信息。4.本院到被执行人吴金武户籍所在地普定县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未在社区居住,在社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5.因未联系到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商请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进行协查,至今未果。6.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483元、案件受理费48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慧婷审 判 员 陈庆安审 判 员 周钰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尚姚剑书 记 员 万中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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