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瑞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7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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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7300号案件名称
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瑞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瑞飞;李桂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7300号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耒阳市蔡伦北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074998643W。法定代表人:梁新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春,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该公司职员,住耒阳市。被告:梁瑞飞,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被告:李桂芳,女,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瑞飞、李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罗东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菊桂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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