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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琳、张尊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23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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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231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琳、张尊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陈琳;张尊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2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琳,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张尊跃,男,1967年2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沛县。申请执行人陈琳与被执行人张尊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苏0321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琳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尊跃支付人民币27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0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2021年8月23日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张尊跃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张尊跃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到位275000元及利息。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张尊跃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琳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旭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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