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庄玉乾等新疆凌庆蔬菜果品有限公司、新疆丰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福兴矿业有限公司、朱中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2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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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256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庄玉乾等新疆凌庆蔬菜果品有限公司、新疆丰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福兴矿业有限公司、朱中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庄玉乾;新疆凌庆蔬菜果品有限公司;新疆丰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福兴矿业有限公司;朱中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商业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87638744R。 主要负责人:吴晓峰,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庄玉乾,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凌庆蔬菜果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6680828。 法定代表人:童庆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丰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7516916317。 法定代表人:张皓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密市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禧花园小区**楼**信用代码:91652201784691494K。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福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路**码:91653101693421130C。 法定代表人:朱鹏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中棠(曾用名:朱庆江),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庄玉乾、新疆凌庆蔬菜果品有限公司、新疆丰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福兴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2民初4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庄玉乾、新疆凌庆蔬菜果品有限公司、新疆丰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福兴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668912.53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3668912.5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4日、2021年8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庄玉乾、新疆凌庆蔬菜果品有限公司、新疆丰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福兴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庄玉乾、新疆凌庆蔬菜果品有限公司、新疆丰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福兴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朱中棠名下XXX雷克萨斯牌、XXX奔驰牌两辆车申请人已在(2021)新0102执6255号案件中申请查封,本案不申请查封; 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凌庆蔬菜果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31号2栋1至3层房产,该房产已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人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数额5000万元,该房屋被(2020)新0104执1872号首封,本院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新疆丰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天山区人民路30号9栋1层房产,该房产已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人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数额3200万元,该房屋被(2021)新0104执1717号首封,本院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庄玉乾、朱中棠、哈密市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福兴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四、2021年9月29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庄玉乾、新疆凌庆蔬菜果品有限公司、新疆丰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福兴矿业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五、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走访,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庄玉乾、新疆凌庆蔬菜果品有限公司、新疆丰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福兴矿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祖义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阿丽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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