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朝满、隆惠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81执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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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81执562号案件名称
吕朝满、隆惠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吕朝满;隆惠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8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吕朝满,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隆惠珍,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朝满与被执行人隆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81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隆惠珍未自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朝满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及利息13000元共11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70元,申请执行费1595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隆惠珍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隆惠珍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四查两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公积金、股权、保险理财信息等财产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均查无存款可供执行。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11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70元、申请执行费1595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 斌审判员 叶凯明审判员 农定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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