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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利建、蓬溪县人民法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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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723号
  • 案件名称

    李利建、蓬溪县人民法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利建;蓬溪县人民法院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723号移送执行人:蓬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映山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10084981499。法定代表人:刘晓龙,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李利建,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移送执行李利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92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14876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62.99元;李利建位于蓬溪县的房屋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国江审判员  唐 权审判员  杨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致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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