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谭伟机电设备经营部与戴永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6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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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6523号案件名称
涪陵区谭伟机电设备经营部与戴永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涪陵区谭伟机电设备经营部;戴永福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6523号 原告:涪陵区谭伟机电设备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3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YA5822T。经营者:谭伟,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戴永福,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涪陵区谭伟机电设备经营部与被告戴永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涪陵区谭伟机电设备经营部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涪陵区谭伟机电设备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744元,减半收取1372元,由原告涪陵区谭伟机电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官 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郭秋彤书 记 员 肖 霞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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