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沛毓、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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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1425号案件名称
雷沛毓、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雷沛毓;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雷沛毓,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伏林村4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059523551W。法定代表人:赵春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雷沛毓与被执行人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南宁市武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3日作出的武劳人仲字【2020】第12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雷沛毓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支付履行款58823.08元,执行费78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证,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移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统一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南宁市武鸣桂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雷沛毓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陆子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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