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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赛尔哈斯木拉提;被申请人:向俊杰;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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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81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赛尔哈斯木拉提;被申请人:向俊杰;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申请人:赛尔哈斯木拉提;被申请人:向俊杰;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81号申请人:赛尔哈斯木拉提,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申请人:向俊杰,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赛尔哈斯木拉提与被申请人向俊杰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赛尔哈斯木拉提提供被申请人向俊杰所有的存放于布尔津县也格孜托别乡尔格尔胡木村六斗1-6条田的15吨葵花予以扣留。申请人赛尔哈斯木拉提提供担保人阿依江阿西拉甫汗名下的启辰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XXXX)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向俊杰所有的存放于布尔津县XXXX的15吨葵花,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1270元,由申请人赛尔哈斯木拉提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帕力亚达肯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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