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波与王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6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8692号案件名称
王世波与王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世波;王立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692号原告王世波,男,1979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磊,长春市宽城区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立民,男,1966年1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王世波与被告王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世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82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9月,被告经营新能源项目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账户打款。2018年12月29日,经与原告协商,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以82500元为借款本金,月利息1000元,承诺在2019年5月30日前还清,但被告违反承诺,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原告任何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无法送达,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世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文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大伟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晓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9052号 下一篇 吉克比惹、惹子色拉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28执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