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晓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9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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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9052号案件名称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晓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晓璐;代洋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9052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健美,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晓璐被告:代洋洋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璐、代洋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贾丽秋人民陪审员 辛 微人民陪审员 辛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王 颖书 记 员 杨元元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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