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什邡市绿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2执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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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执894号案件名称
杨帆、什邡市绿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帆;什邡市绿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2执894号申请执行人:杨帆,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被执行人:什邡市绿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刘仁全。关于杨帆与什邡市绿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旌区劳人仲裁[2021]12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绿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5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杨 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秦 椒书 记 员 曾令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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