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东海县皖秋建材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0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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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0487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东海县皖秋建材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东海县皖秋建材有限公司;朱敏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0487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7884165M(22-1)。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班,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临湘市,系公司法务。被告:东海县皖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利民东路169号7栋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Y8GUB8M。法定代表人:朱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朱敏,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海县皖秋建材有限公司、朱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柳晓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郭领先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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