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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东海县皖秋建材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0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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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0487号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东海县皖秋建材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东海县皖秋建材有限公司;朱敏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0487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7884165M(22-1)。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班,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临湘市,系公司法务。被告:东海县皖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利民东路169号7栋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Y8GUB8M。法定代表人:朱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朱敏,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海县皖秋建材有限公司、朱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柳晓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郭领先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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