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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一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2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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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2439号
  • 案件名称

    黄一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黄一慰;殷东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2439号原告:黄一慰,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青青(系原告黄一慰之妻),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殷东,男,住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黄一慰与被告殷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黄一慰以原告需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一慰撤诉。审判员  杨正炎书记员  胡 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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