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一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2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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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2439号案件名称
黄一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黄一慰;殷东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2439号原告:黄一慰,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青青(系原告黄一慰之妻),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殷东,男,住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黄一慰与被告殷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黄一慰以原告需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一慰撤诉。审判员 杨正炎书记员 胡 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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