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金波、张旺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5执2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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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执2973号案件名称
胡金波、张旺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胡金波;张旺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5执2973号申请执行人:胡金波,男,195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天津申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张旺,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胡金波与被执行人张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5民初57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胡金波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旺赔付各项损失共计3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张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张旺未实际履行义务;2.于2021年8月17日、8月18日、9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张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3.经查,被执行人张旺名下在本市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商品房预售信息;4.经查,被执行人张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5.于2021年8月20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张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案执行标的3550元,未执行标的355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9月24日通过谈话及电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景长审判员 宣 华审判员 徐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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