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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张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6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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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68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薛某、张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薛涛;张慧芹;刘建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执6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勉县。 被执行人:薛某,男,汉族,住勉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薛某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5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刘某某与薛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薛某、张某某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74943元,并按照月利率6.9%计算支付利息。定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借款之日至2021年1月20日的利息共计21916.12元;2021年6月、8月、10月、12月、2022年2月、4月底前每期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022年6月底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4943元,利随本清。逾期,薛某、张某某未履行,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薛某、张慧芹偿还利息21916.12元及案件受理费2875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某目前下落不明,且薛某、张某某涉及多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薛某、张某某在金融机构内无存款,本院均已按照涉案标的额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薛某名下登记有陕FXXXX号车、陕FXXXXX号车各一辆,已被(2021)陕0725执619号案件在汉中市某某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已查封二年,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至。除此之外,无证券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我们在薛某、张慧芹户籍所在地勉县XX镇XX社区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目前,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薛某、张慧芹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薛某、张某某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至此,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就本案查明的财产线索中,被执行人薛某、张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无法处置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勉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石 矗 书 记 员 蒲玢渝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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