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管辖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吴擘男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津02民辖终2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辖终258号
  • 案件名称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吴擘男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吴擘男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辖终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路1006号益田创新科技园19栋13层。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擘男,女,1982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擘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民初461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双方之间的居间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有效管辖,《红岭创投清盘兑付安排》中没有本案双方之间的签名,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必备形式要素。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故要求进行移送。被上诉人吴擘男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虽主张《红岭创投用户服务协议》已明确约定管辖条款,但其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已就上述条款依法尽到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合同相对方注意的义务,且一审中被上诉人系依据《红岭创投清盘兑付安排》提起本案诉讼并要求上诉人支付相应款项,双方当事人亦未充分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符合法律规定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关于管辖法院抑或合同履行地的明确书面约定。故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处于一审原告地位的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均勇审判员  苏美玉审判员  王伟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铎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