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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卓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江区陈春小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7执5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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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执5070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卓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江区陈春小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卓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陈春小学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7执507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卓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金家明,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松江区陈春小学,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李信国,董事长。原告上海卓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江区陈春小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7民初15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卓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万元,上缴执行费60,071元后,剩余2,939,929元发还申请人。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上海卓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于法不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沪0117执50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贤审判员 崔 宁审判员 孙文华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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