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高新火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方琪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11执14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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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执1488号之一案件名称
株洲高新火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方琪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株洲高新火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方琪;王腾森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11执1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8号高科总部壹号A座12楼。法定代表人:周武,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琪,女,199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王腾森,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琪、王腾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琪、王腾森于2021年9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11执14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祥 宇审 判 员 张 轶 强审 判 员 刘 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实习李根书 记 员 孔 维 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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