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草堂图书店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知民初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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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知民初890号案件名称
四川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草堂图书店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四川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草堂图书店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890号原告:四川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239号2栋1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庆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芬,安徽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草堂图书店,经营场所白沟国际商贸城一期3楼C51号。经营者:李斌。原告四川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草堂图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月审 判 员 盛莉婷人民陪审员 曹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 尧书 记 员 张炎圻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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