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如山、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5执1721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325执1721号之二案件名称
黄如山、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贞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黄如山;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5执1721号之二移送执行人: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如山,男,1968年1月4日生,贵州省册亨县人,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贞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黄如山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如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如山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黄如山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法追缴被执行人黄如山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但被执行人黄如山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在本案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4日、2021年8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黄如山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黄如山银行账户仅有355.58元,本院依法划拨并上缴国库,并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查无车辆登记信息;查无证券信息。2021年8月4日,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缴款通知书。委托其户籍地法院调查,未查询到黄如山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黄如山的公积金缴存信息;未查询到黄如山名下有股权登记,查无不动产登记。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综上,因被执行人黄如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再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贞丰县人民法院(2015)贞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黄如山未缴纳罚金人民币4944.42元应当继续执行。本裁定发出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天才审 判 员 梁胜斌审 判 员 陈家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本迁书 记 员 廖升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桂林、顾彬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381执4518号 下一篇 毛晓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