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全、李宝明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1127民初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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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856号案件名称
高全、李宝明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高全;李宝明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1127民初856号原告:高全,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景县人,住景县。委托代理人:郝春营,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宝明,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高全与被告李宝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全的委托代理人郝春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宝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17000元,并赔偿从2021年2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至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理由:被告在原告处加工模县,于2021年2月24日双方核对账目后被告欠原告加工费17000元,当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约定在2021年3月10日前付清,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仍未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裁判。原告提供了《欠条》一张做为证据。李宝明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宝明因在原告高全处加工模具,至2021年2月24日尚欠高全加工费17000元,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以上款项于2021年3月10日前还清,逾期每日额外支付未偿还部分欠款的百分之伍作为违约金,履行过程发生争议的,由债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庭审过程中,原告方将违约损失开始计算日期调整为2021年3月11日。本院认为,原告高全为被告李宝明加工模具,被告支付加工费用,双方形成加工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交付了加工成品,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后,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要求调整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为5.775%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本案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宝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高全加工费17000元整,并自2021年3月11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支付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诉前保全费用200元(已另案交纳),共计425元,由被告李宝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灵霞审 判 员 张**平人民陪审员 赵景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苒苒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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